一、各组织机构在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到核准登记或批准其成立的管理机关同级的代码主管部门(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办代码证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1)原申领的代码证书正本和所有副本(新申办的除外);
(2)企业单位应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新申办或变更的企业单位应同时提交核准开业通知或变更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3)三资企业应同时提交有效的核准其成立的批准证书及复印件一份;
(4)社团单位应提交有效的社团登记证及复印件一份;
(5)机关单位应提交有效的核准其成立的批文或核编证及复印件一份;
(6)事业单位应提交有效的事业法人登记证及复印件一份;
(7)其他单位应提交有效的核准其成立的批文及复印件一份;
(8)单位法人代表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9)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10)单位公章(若无法带出,先领取申报表后返回本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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